河南省保安服裝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保安服裝、標志的管理,促進保安隊伍的規范化建設,根據公安部有關規定,按照廳黨委“三基三化”要求,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保安服裝、標志是保安服務行業的專供被裝,配發對象為保安服務(分)公司的保安人員和經省公安廳批準設立的保安培訓機構的教職員工。保安崗前培訓的學員統一著保安訓練服裝。
第二條 嚴格按照公安部關于保安服裝、標志“四統一”的原則進行管理,即:“統一制式、統一標準、統一管理、統一生產和供應”。
第三條 保安服裝、標志由公安機關治安部門負責管理。省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負責組織全省保安服裝、標志的生產和供應。各省轄市公安局治安部門負責對所屬市縣區保安服務公司保安服裝的監督管理,并對社會上非法生產、銷售、穿著保安服裝予以清查處理。
第四條 保安服裝、標志全國統一。保安服裝分為夏服、春秋服、冬服三種。服裝顏色為中寶灰色基調,夏服上衣為淺寶蘭色,夏服下衣、春秋服、冬服為中寶灰色。保安服裝標志包括:帽徽、領 花、肩章、胸徽、臂章、領帶和服飾。
第五條 保安人員實行階級制,并佩帶相應的階級臂章。參加工作二年以下的保安員,臂章無星,參加工作二年以上四年以下的為三級保安員,臂章帶一顆星;參加工作四年以上,六年以下的為二級保安員,臂章帶二顆星;參加工作六年以上的為一級保安員,臂章帶三顆星。
保安人員中擔任小隊長(班長)、中隊長、大隊長的,佩戴相應職務級別臂章。兩杠一顆星為保安小隊長(班長)、兩杠二顆星為保安中隊長、兩杠三顆星為保安大隊長。
第六條 配發標準
夏服:第一年發二套,用二年,爾后每年發一套。
春秋服:第一年發二套,用三年,爾后每二年發一套。
冬服(罩衣):第一年發二套,用三年,爾后每三年發一套。
長袖襯衣:第一年發二件,爾后每年發一件。
呢大衣:第一年發一件,爾后每四年發一件(各地自定)。
棉大衣:第一年發一件,爾后每四年發一件。
棉夾克:第一年發一件,爾后每三年發一件。
大沿帽:第一年發一頂,爾后每二年發一頂。
棉帽:第一年發一頂,爾后每三年發一頂。
帽徽:第一年發二枚,爾后每三年發一枚。
領花:第一年發二副,爾后隨服裝發放配發。
肩章:第一年發二副,爾后隨服裝發放配發。
軟肩章:第一年發二副,爾后隨服裝發放配發。
臂章:換裝時發一個保安員臂章。評定階級后,第一年發二個,爾后每二年發一個。在階級晉升時配發相應臂章。
胸標:隨服裝配發(縫在服裝上)。
領帶:第一年發二條,爾后每二年發一條。
領帶夾:第一年發二個,爾后每二年發一個。
武裝帶:第一年發一條,爾后每三年發一條。
內腰帶:第一年發一條,爾后每三年發一條。
服裝發放的時間,每年四月至五月發放夏服,九月主十月發放春秋服和冬服。
第七條 保安人員上崗執勤時,必須按規定著全國統一的保安服裝,佩戴統一的帽徽、肩章、胸徽、臂章和領花。帽徽要保持端正,肩章與肩部衣服中縫平行,胸徽在衣服左前胸,臂章在衣服右臂上部。
夏服:著夏服時戴大沿帽,半袖襯衣不佩帶領花,系領帶,帶領
帶夾,也可不系領帶;如不系領帶,上衣第一顆鈕扣打開;襯衣系在腰帶內,使用統一配發的內腰帶。
春秋服:著春秋服時必須戴大沿帽,可系武裝帶。
冬服:著冬服時必須戴保安帽(大沿帽、棉帽自定),不得戴圍巾。
長袖襯衣:須單獨穿著或作為春秋服的襯衣穿著時,均不佩帶領花,系領帶,將襯衣系在腰內。
棉夾克:冬季穿著棉夾克時,佩帶領花和臂章,內穿長袖襯衣 并系領帶,下穿保安冬褲。
第八條 保安人員著裝要整齊清潔,舉止端莊,注重儀容風紀。男隊員不準留胡須,頭發露于帽外不宜過長;女隊員著裝時不準描眉、抹口紅,不準戴耳環、項鏈、手鐲(鏈)。
第九條 保安服裝實行計劃價拔。市、縣(市)、區保安服務(分)公司按配發服裝人數填寫《2000式保安服裝申領計劃表》(一式三份),經省轄市公安局治安部門審核,并加蓋治安部門專用章后,報省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核準并開具調拔單到指定倉庫價拔。
第十條 省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委托省保安協會專設一處服裝銷售點,負責全省保安服務公司服裝的發放工作。
第十一條 保安服務公司必須到省公安廳指定的保安服裝銷售點購置服裝,嚴禁主管部門或保安服務公司私自購買服裝和擅自更改服裝制式、顏色和標志。凡違反規定,一經發現,省公安廳將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 省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統一對服裝定點生產廠下達生產任務,未經省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批準,保安服裝定點生產廠不得隨意安排生產。
第十三條 保安服裝定點生產廠私自將服裝賣給保安服務公司或銷售到社會上,一經發現,省公安廳將取消其定點生產廠的資格,并依據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保安服務公司設立專職或兼職糾察員,對保安人員的隊容風紀實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規定著裝的,。予以批評教育,及時糾正。
第十五條 嚴禁將保安服裝轉借、贈送他人。違反規定的給予批評教育,并收回工作服;所借、贈的工作服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嚴肅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保安人員合同期滿或被辭退時,帽徽及其他保安標志由本單位收回。
第十七條 保安人員因違法犯罪被處罰的,保安服裝和標志應當全部收回。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下發后,過去下發的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文件即行作廢。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省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