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公通【2008】315號
河南省公安廳、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河南監管局關于印發《河南省銀行業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押運安全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各省轄市公安局、中原油田公安局、南陽油田公安局,各市銀監分局,各政策性銀行河南省分行、各國有商業銀行河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業銀行鄭州分行、各城市商業銀行、河南省郵政局、河南省農村信用聯社,省各金融押運公司:
現將省公安廳、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聯合制定的《河南省銀行業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押運安全操作規程(試行)》(以下簡稱《操作規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河南省銀行業金融機構營業場所、
金庫、押運安全操作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押運等工作的安全管理,進一步規范金融機構安全操作行為,根據國務院及公安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押運操作以保障職工人身和國家財產安全為目的,以防盜竊、防搶劫、防詐騙、防破壞、防治安災害及防火災事故為目標,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本規程適用于河南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金融機構,以及為金融機構提供押運、守庫、執勤等安全服務的金融押運公司等。
第四條 本規程所指臨柜人員是指營業場所的會計、出納、儲蓄等一線員工(以下簡稱臨柜員);守庫人員是指承擔金庫守護任務的人員(以下簡稱守庫員);解押人員是指負責押運的持槍護衛人員(以下簡稱押運員)、運鈔車駕駛員(以下簡稱駕駛員)、隨車出納解款員(以下簡稱解款員)。
第五條 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實施本規程,金融機構保衛部門是本單位貫徹實施本規程的主管部門。金融押運公司等單位法人是組織實施本規程的責任人。
第六條 公安機關和銀監部門對本規程的貫徹實施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對存在安全隱患的,依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公安機關監督檢查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安全評估辦法》等相關規定,責令限期整改,及時消除隱患,并對發生的案件和事故進行查處。
第二章 營業場所、守庫和解押人員條件及工作紀律
第七條 臨柜、守庫、解押等人員屬于要害崗位人員,金融機構和金融押運公司必須按照崗位任職條件對其政治思想、現實表現、安全保衛基本知識、槍支和警械使用技能、擒拿防衛技能和身體素質等進行審查,審查合格方可任用。
第八條 要害崗位人員必須是年滿18周歲以上的中國公民,身體健康,無犯罪前科,無社會劣跡,熟悉安全保衛知識和相關工作業務。
第九條 要害崗位人員上崗前必須經過專門的金融安全知識和業務技能培訓教育,培訓合格并取得《金融安全上崗資格證》后方可上崗。守庫員、押運員還應取得持槍資格,駕駛員應取得準駕相應車型的駕駛證。
第十條 要害崗位人員在崗期間應嚴格遵守下列紀律:
1、不準擅離職守,不準崗前和在崗飲酒,不準值班睡覺,不準做與營業、守庫和押運無關的事項;
2、不準讓無關人員進入營業場所現金業務區(以下簡稱柜臺)、金庫及守庫室內,不準非當班人員進入營業場所柜臺、守庫室內,不準讓無關人員搭乘運鈔車;
3、營業場所、金庫及守庫室和運鈔車內不準放置易燃、易爆及腐蝕性物品等,營業場所、守庫室內不準放置交通工具等與工作無關的物品;
4、在執行任務期間,押運員、駕駛員與解款員不準兼崗、換崗和串崗;
5、不準守庫、押運、駕駛人員參與清點、搬運現金和押運物品;
6、不準守庫人員兼管、代管金庫(內庫門)鑰匙;
7、不準違反單位規定的其他安全事項等。
第三章 營業場所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一條 營業場所負責人為本單位安全保衛工作的責任人。營業場所應有專職或兼職安全員,并建立安全責任制度。二級風險單位以上的營業場所應配備專職保安員。
營業場所必須3人當班、2人以上臨柜。
第一節 營業前
第十二條 營業場所安全員應提前到達工作崗位并做好下列工作:
1、檢查營業場所及周邊治安情況;
2、檢查技防設備夜間運行記錄和撤防情況,檢查報警器、電視監控系統是否正常;
3、檢查自衛器械是否放在便于取用的位置,消防器材是否處于良好狀態;
4、設金庫的場所向值班人員詢問值班情況;
5、鎖閉除交接款通道以外的其他通道,做好接鈔準備;
6、如實記錄檢查情況,若發現問題,應及時排除或報告主管領導。
第十三條 營業場所負責人應做好下列工作:
1、督促、配合安全員例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置;
2、設金庫的場所應檢查值班和庫房的情況及交接班記錄等;
3、對工作人員進行崗前檢查,確保雙人臨柜,雙人守庫;
4、組織營業場所工作人員做好接鈔準備。
第十四條 營業場所保安員應執行下列規定:
1、按時到達崗位,按規定著裝,攜帶好防衛器械;
2、配合有關人員對營業場所大廳及周邊進行檢查;
3、運鈔車未到達前,巡視營業場所周邊,清理運鈔車預停區域及通道障礙物,做好接鈔準備。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營業場所負責人;
4、運鈔車到達后,協助押運員做好交接款警戒,制止無關人員進入警戒區域,待運鈔車安全駛離后方可解除警戒。無專職保安員的營業場所,必須指定專人負責。
第十五條 臨柜員應對自身工作區域進行安全檢查,做好班前和接鈔準備等工作。
第十六條 款箱交接應執行下列規定:
1、運鈔車到達后,營業場所工作人員應核查、辨別車輛及解押人員;
2、核查、辨別無誤后,應由一名押運員持槍護送解款員攜提款箱至營業場所門外,解款員由緩沖式電控聯動門(以下簡稱緩沖門)進入柜臺內與臨柜員在視頻監控下進行款箱辨別、數量核準、完好檢查等,按要求辦理交接手續;
3、交接完畢,待運鈔車安全駛離后,解除警戒;
4、臨柜員應將暫時不支付的大額現金存入保險柜。
第十七條 設金庫的營業場所在取款時,管庫員要向守庫員出示有關證件,經核對無誤后,由守庫員開啟進入通往金庫的第一道
門,待管庫員進入后迅速將門關閉,再開啟庫門入庫取款。出入金庫時,守庫員應持槍守衛,確保庫區安全。出入金庫時,必須嚴格辦理出入庫人員出入庫登記手續。
第二節 營業期間
第十八條 營業場所工作人員(保安員除外)應按規定營業時間開啟場所大門或卷閘門并鎖定,大門鑰匙或遙控器應指定專人保管。
第十九條 緩沖門的內外門鑰匙或遙控器要指定專人分別掌管,隱蔽存放,不得帶出柜臺。緩沖門要始終保持防尾隨狀態,非遇到緊急情況,不得使用緩沖門“雙開”功能。
第二十條 臨柜員需暫時離開崗位時,必須報經值班負責人同意,并妥善處理桌面有關物品,將現金、印鑒、密押、重要憑證、有價證券等入柜加鎖,退出微機處理系統并妥善保管業務用卡(軟件),在確認安全的情況下方能離開。
第二十一條 臨柜員出入柜臺時,必須告知同班人員引起注意,在確認安全后嚴格按照緩沖門出入操作規定進出,必要時應安排執勤保安員在門外警戒。
第二十二條 臨柜員應在視頻監控下辦理業務。暫不支付的大宗現金應及時入柜入箱,不得置于桌面、地面等客戶視線范圍之內的地方。
第二十三條 營業場所值班負責人應加強巡視,檢查緩沖門是否鎖定、臨柜員是否全部在崗、柜臺內是否有無關人員,隨時了解掌握營業場所秩序,柜臺外有無可疑人員等。
第二十四條 非臨柜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進入柜臺內時,應征得營業場所領導批準,出具介紹信、有效證件,在有關人員陪同下,按要求登記后才能進入。
第二十五條 營業場所保安員應執行下列規定:
1、不準進入營業場所柜臺內,不準持有緩沖門等有關鑰匙;
2、協助做好營業場所臨時調款、工作人員進入柜臺、自助設備清裝鈔等警戒工作;
3、維護營業場所大廳“一米線”等候排隊及廳內正常營業秩序,嚴密監視警衛區域內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4、嚴禁替客戶辦理業務,不得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等。
第二十六條 營業場所工作人員和保安員在營業期間遇搶劫、詐騙或火災等突發事件時,應沉著冷靜,及時報警求援,按應急預案妥善處置。
第二十七條 開辦夜間業務的營業場所,應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并根據實際情況加強保衛力量。
第二十八條 營業期間臨時調款時應執行下列規定:
1、營業場所負責人應安排專人做好接款準備;
2、安全員或保安員應在營業場所大門外進行警戒;
3、經核查、辨別押解人員身份無誤后,臨柜員打開緩沖門允許解款員攜款進入柜臺內,并在視頻監控下辦理交接手續;
4、交接完畢,待運鈔車駛離后,警戒解除。
第三節 營業終了
第二十九條 營業終了,待大廳內客戶全部離開后,鎖閉大門及場所所有通道。
第三十條 臨柜員應將現金、印鑒、密押、重要憑證等物品清查無誤后放入款箱封存,在柜臺內等候運鈔車。
第三十一條 安全員或保安員應對營業場所周圍進行巡視,清理運鈔車預停區及通道障礙物,做好接車準備。如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報告單位保衛部門,通知運鈔車變更到達時間或行駛路線。
第三十二條 運鈔車到達后,款箱交接應執行接款操作規定。
第三十三條 送款工作結束,營業場所負責人要組織員工進行班后檢查,整理好工作區域物品,關閉辦公機具電源。監控設備管理人員對錄像回放檢查、登記。安全員逐一巡查營業場所的安防設施、通訊設施是否正常,開啟防盜報警器布防,關閉其他工作電源,熄滅火源,鎖定所有門窗,并將檢查情況據實登記。若發現問題,應及時排除或報告有關部門。
第三十四條 設金庫的營業場所在營業終了時要將現金、印鑒、密押、重要憑證等清查無誤后裝入提款箱封存,由管庫員向守庫員出示有關證件,經核對無誤后,由守庫員打開通往金庫的第一道門,待管庫員進入迅速將其關閉后,再開啟金庫門入庫存放提款箱。入庫存放提款箱時,守庫員要持槍警衛,確保庫區安全。入庫存放提款箱時,要嚴格按規定辦理出入庫登記手續。
第四節 銀行自助設備、自助銀行
第三十五條 在行式銀行自助設備、自助銀行在結帳、清裝鈔時,營業場所內的加鈔通道和現場要暫時封閉或清場,要指定專人在現金裝填區安全門外警戒,2名以上專職人員攜款箱,憑鑰匙和密碼進入現金裝填區后反鎖,在視頻監控下共同完成相關工作。無人警戒的,不能在營業期間進行自助設備結帳、清裝鈔等工作。
第三十六條 離行式銀行自助設備、自助銀行在結帳、清裝鈔時,必須由運鈔車送款,押運員進行警戒,2名以上解款員攜款箱,憑鑰匙和密碼進入現金裝填區后反鎖,在視頻監控下共同完成相關工作。期間,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第三十七條 銀行自助設備、自助銀行現金裝填區安全門的鑰匙和密碼必須實行雙人單向保管制度,不準交叉交接使用,密碼要定期更換。
第三十八條 金融機構應安排專人加強對銀行自助設備、自助
銀行服務窗口及周邊的安全檢查,及時處置有關情況及問題。
第四章 守庫安全操作規程
第一節 上崗前
第三十九條 守庫員應按時到崗,在帶班領導監督下,與上一班守庫員辦理交接班手續,了解上一班值班情況和處理事項的詳細情況,檢查槍支彈藥、報警設備、視頻監控、通訊, 設施等是否正常,巡查金庫重要通道、要害部位及周邊情況有無異常。確認情況正常后,雙方辦理槍支彈藥和相關物品的交接,認真填寫值班登記簿和槍支彈藥交接登記簿并簽字。
第四十條 接班后,交班人應迅速離開守庫室,值班人應將通往金庫(含守庫室)的各道門反鎖,按要求進行值守。
第二節 守庫期間
第四十一條 金庫守護應實行雙人武裝坐班守護制度,并嚴格執行出入庫登記查驗制度,嚴禁管庫員單人進庫。守庫員必須做到人不離崗,槍支、防衛器具不離身。
第四十二條 守庫期間,守庫員要嚴密注視庫房及周圍動向,接到報警或發現可疑情況,應立即報告領導并按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進行處理。
第四十三條 守庫員應負責出入庫人員審核及警戒工作。工作時間,守庫員必須核實進入金庫工作人員的身份、任務,并逐項登記后方可開門讓其進入。非工作時間,未經保衛部門、金庫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嚴禁任何人進入庫房。
第四十四條 管庫實行雙人管理,同進同出同操作制度。庫門鑰匙應由兩名管庫員保管,嚴禁交叉或橫傳使用。因故更換管庫員,必須更換庫門鎖具及密碼。
第四十五條 守庫員在押運物品出入庫時應執行下列規定:
1、一人在守庫室進行視頻監視,一人持槍在裝卸通道門外進行現場警衛;
2、對管庫員、解押人員和運鈔車等進行核查、辨別;
3、經核審無誤后,按要求辦理出入庫人員及物品情況登記,開啟金庫第一道門,待管庫員、解款員進入金庫后迅速鎖定;
4、待押運物品交接手續辦理完畢,打開裝卸通道門,監視押運物品的裝卸,嚴禁進庫人員攜帶與業務無關的各類物品進入庫區;
5、裝卸完畢,鎖閉裝卸通道門,待運鈔車及有關人員離開后,解除警戒并做好相關工作記錄。
第四十六條 采取監控守庫的,在完善現場人員、物品核查措施的情況下,監控守庫員應執行下列操作:
1、實施24小時不間斷、有效的報警信息接收、實時圖像核實、應急處置等各項防范操作;
2、按金庫運行時間要求,及時、準確地實施金庫內部及守衛區域的防盜報警撤防布防和圖像核查操作,實施金庫開庫、閉庫控制;
3、實施人員識別、出入口控制、圖像核查、聲音復核等操作,全面落實金庫管庫員、相關工作人員及臨時人員等進出控制;配合做好物品進出管理制度,實施圖像聲音核查,落實金庫物品進出控制;
4、根據職能和防范工作需要,全面、及時、有效地通過視頻圖像監視金庫內外部人員活動情況,實施安全運行監督;
5、實施通訊、安防、消防、電源等各項設施的全面檢查操作,及時發現異常,保持設備正常運行;
6、及時記錄出入金庫人員的事由、姓名、時間等情況。
第三節 守庫終了
第四十七條 守庫員要在帶班領導的監督下,同接班人員辦理槍支彈藥、槍證及門、柜鑰匙等相關交接手續,檢查監控、通訊設備、報警系統、消防器材性能及運行情況等。交接班要認真填寫交接班登記、槍支交接登記簿等,并各自簽名。
第五章 押運安全操作規程
第四十八條 押運工作必須使用制式防彈運鈔車,雙人持槍武裝押運。每輛押運車必須至少配備兩名押運員、兩名解款員、一名駕駛員。
第一節 押運前準備
第四十九條 執行押運任務時,運鈔車組必須指定一名押運員擔任押運組長,負責押運工作的組織與協調。押運組長應了解押運任務、部署押運工作和前班押運情況等。運送大宗現金,跨地區長途押運,必須加派護衛車,增派武裝押運人員,并成立指揮小組,指定小組負責人,制訂押運方案,明確有關人員職責。指揮小組負責人由本單位領導或保衛部門領導擔任。
第五十條 押運前,解押人員要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1、按規定著裝,戴鋼盔,穿防彈衣;
2、押運員按規定領取槍支、彈藥、持槍證、特貨通行證,攜帶工作證、身份證等;在槍械管理員或兩名押運員的互相監督下,先驗槍,后裝填子彈,再關閉槍機保險。子彈應裝入彈倉,但不得上
膛;
3、駕駛員檢查車況及門鎖等,加足水和油料,保持車輛處于良好狀態;
4、押運組長檢查車載通訊、報警、視頻監控設施及消防器材,并置于工作狀態;
5、解款員必須將押運物品裝入運鈔艙并鎖定,保管好鑰匙。嚴禁押運物品放在駕駛艙或乘坐艙。
第五十一條 運鈔車出發時,押運組長應在駕駛艙副駕駛就座。另一名押運員待解款員上車后,上車就座于押運艙門口座位,鎖好門。押運組長要待全車人員上車后方可上車。運鈔車在執行任務期間,除押運物品上下車外,其余時間及行駛中要鎖好車門車窗。
第五十二條 執行解押人員必須對運鈔時間、地點、路線、數量和押運情況嚴格保密。
第二節 裝卸、運送
第五十三條 運鈔途中,押運員要保持高度警惕,注意觀察運鈔車周圍情況,發現可疑車輛尾隨或跟蹤現象的要及時報告。執行押運任務過程中不得隨意變更路線或辦私事。
第五十四條 裝卸押運物品時,駕駛員必須將運鈔車停靠指定的泊車位置,車輛應最大限度地靠近金庫庫房或營業場所,并置于視頻監控有效范圍內。停靠時,運鈔車不得熄火,駕駛員不準離開駕駛位置,并鎖閉車門。接送款單位有院落的,運鈔車應開進院內,關好院門后在指定位置裝卸。金庫設有裝卸作業區的,必須在作業區內指定位置進行裝卸。
第五十五條 押運員在裝卸押運物品時應執行下列規定:
1、押運組長先持槍下車,檢查現場確無異常情況后,指揮另一名押運員持槍下車。兩名押運員警戒站位應視現場情況確定,背對交接區域,并相互呼應,形成視線交叉的警戒區,避免有警戒死角;
2、車外警戒時,押運員應打開槍托和槍機保險,雙手持槍跨立或在小范圍內游動警戒,及時制止無關人員靠近,隨時做好處置突發事件的準備;
3、在確認押運物品安全進入金庫或營業場所,待解款員與金庫或營業場所有關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押運物品與解款員上車后,后排的押運員先上車,鎖好車門。押運組長確認無異常后迅速上車并鎖定車門;
4、在營業期間調撥現金時,押運員均應下車警戒,其中一名押運員護送解款員至營業場所緩沖門外后警戒;
5、當運鈔車不能接近營業場所時,押運員應持槍步行將押運物品護送至營業場所緩沖門外再離開。
第五十六條 長途押運途中需加油、加水或隨車人員就餐、解
便時,應由兩名以上押運人員分別在車上守護和下車警戒;特殊情況在外住宿時,應將押運物品和槍支寄存當地金融機構。
第五十七條 運鈔車停車執行裝卸操作時遇到犯罪分子侵襲及行駛中遇到交通堵塞、路障、有關部門檢查、犯罪分子搶劫等情形和發生車輛故障、車輛失火、交通事故等情況時,車上解押人員應按應急預案妥善處置,采取措施盡量減少車輛滯留時間,確保押運物品安全。
第三節 其他押運的安全操作
第五十八條 執行上門收送款和離行式自助銀行、自助設備加鈔時,待運鈔車到達目的地并就近停靠指定位置后,押運員根據現場情況,應按下列規定警戒:
1、運鈔車不能熄火,駕駛員不準離開駕駛位置,并鎖好車門;
2、當運鈔車內有解款員時,兩名押運員全部下車警戒;
3、當車內沒有解款員且車內有押運物品時,押運組長要下車隨解款員到作業點警戒,另一名押運員留在車內警戒;
4、當車內沒有解款員,且車內沒有押運物品時,兩名押運員全部下車隨解款員到作業點警戒;
5、當運鈔車不能接近作業點時,押運員必須持槍沿途隨行護衛。
第五十九條 押運外幣現鈔時應執行下列規定:
1、執行押運任務時,必須攜帶本人身份證、工作證、押運證和當地公安機關開具的免檢證等相關證件。在辦理押運物品交接前,雙方必須相互驗證確認身份;
2、外幣運送必須執行“雙人解款”、“雙人押運”和“雙車運送”;
3、在公路押運時,必須使用專用制式防彈運鈔車,由兩名押運員持槍武裝押運;
4、在鐵路運輸時,必須事先與鐵路部門(車站、列車等)取得聯系,請求協助。押運途中,押運物品應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視野范圍之內;
5、在航空運輸時,應對押運物品實施鉛封,并事先與航空部門(機場、航班等)取得聯系,請求協助。飛行起止點接送款押運操作,按照公路運輸方式執行。
第四節 押運終了
第六十條 完成押運任務后,在單位帶班領導監督或兩名押運員相互監督下,押運員要檢查車上有無遺忘的物品,先退出子彈,后驗槍,將槍支、彈藥、持槍證、特貨證等交回,并辦理登記手續。押運組長要向有關領導報告押運情況。
第六章 監控報警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十一條 監控室工作人員接崗時,應檢查控制操作臺、監視器、電源開關、線路、備用電源,確認設備是否完好;檢查前期監控交接情況和目前監控區域情況,確認有無異常。
第六十二條 值班期間應執行下列有關規定:
1、營業期間對現金出納、會計、儲蓄等柜臺,實行不間斷錄像,錄像資料應保存30天以上;
2、 重點觀察營業場所現金區和出入金庫人員的情況,發現可疑情況,應立即通知值勤人員并報告保衛部門;
3、掌握營業場所、金庫和運鈔車運行情況,接到有關突發事件的報告,應迅速報告保衛部門或有關領導,并做好記錄;
4、夜間值班應對監控部位進行檢查清場,確認無異常情況后,對監控區域實行封閉和布防,發生報警,及時查明原因并報告當班領導。
第六十三條 值班期間應詳細記載下列事項:
1、交接班時間、人員、移交的事項及處置情況;
2、防范區域檢查、清場、封閉、布防時間等事項;
3、防范設備、器材運行情況;
4、領導或保衛、公安部門查崗、檢查情況;
5、需要移交接班人員處理的事項;
6、其他需要記載的事項。
第六十四條 監控室工作人員不得在監控室內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嚴禁無關人員進入監控室。
第六十五條 當設備器材發生故障時,應迅速查明原因,屬于操作不當,應立即糾正,屬于機械故障,及時通知專業技術人員維修。
第六十六條 監控系統規模較小,沒有設置專用監控的,可由其他值班人員兼管,并嚴格執行本規程。
第七章 槍支、防衛器具使用保管安全操作規程
第一節 使用
第六十七條 槍支使用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并符合下列條件:
1、持槍人員必須政治可靠,經專門培訓,依法取得持槍證;
2、槍支只限于金庫守護、現金押運時使用;
3、執行跨省、市的長途押運任務需攜帶槍支時,必須經本單位主管領導同意,報上一級單位主管部門批準并在當地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十八條 持槍人員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可以使用槍支:
1、守護目標、押運物品受到暴力襲擊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的緊迫危險的;
2、守護、押運人員受到暴力襲擊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攜帶槍支彈藥受到搶奪、搶劫的。守護、押運人員在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不得使用槍支;但是,不使用槍支制止犯罪行為將會直接導致嚴重危害后果發生的除外。
第六十九條 使用槍支時應注意:
1、有關行為人停止實施暴力犯罪行為的或失去繼續實施暴力犯罪行為能力的應立即停止使用槍支;
2、開槍有可能誤傷群眾或引起災害事故時,應立即停止使用槍支;
3、開槍射擊后,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如實向當地公安機關和上級單位報告。
第七十條 佩帶、使用槍支及防衛器具應嚴禁下列行為:
1、修理、轉借、玩弄和自行調換槍支、彈藥及防衛器具;
2、私自攜帶槍支、防衛器具外出;
3、攜帶槍支進入禁止攜帶槍支的區域、場所;
4、隨意鳴槍或用槍狩獵;
5、其他違規違紀行為。
第七十一條 使用其他防衛器具執勤時,按照有關操作要求操作。
第二節 保管
第七十二條 守庫、押運人員在完成執勤任務后,應及時辦理槍彈、防衛器具入庫手續,入庫的槍支、防衛器具必須建立嚴格的保管、領用、交接制度和檔案。
第七十三條 槍支彈藥保管應當設立專門的槍支保管庫(室)或者使用專用保險柜,將配備的槍支、彈藥集中統一保管。槍支與彈藥必須分開存放,實行雙人雙鎖,并且24小時有人值班。存放槍支、彈藥的庫(室)門窗必須堅固并安裝防盜報警設施。
第七十四條 槍彈庫(柜)鑰匙要由2人掌管(每人掌管一把鎖的鑰匙),取用槍彈必須2人同時到場;更換槍、彈保管員,必須要做好清點、交接登記工作,并更換槍柜的鎖和密碼。
第七十五條 槍支管理人員應經常組織守押人員擦拭、保養槍支,做到無碰撞、無銹蝕、無損壞、無丟失,時刻保持完好狀態。
第七十六條 各類槍支、彈藥、防衛器具配備數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持槍證件應由公安機關年審。
第七十七條 領用槍支必須本人辦理,不得由他人代領。領用槍支、彈藥和警具必須逐項登記領用人員、領用時間、槍支型號、號碼、彈藥數量等,并檢查帳物是否相符。
第七十八條 槍支維修、彈藥消耗要如實登記,發現差錯要及時追查,并向當地公安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七十九條 上級或有關部門對營業場所、金庫進行安全檢查,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有本單位領導或保衛部門人員陪同;
2、有能確認系上級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的有效證件(工作證、身份證等);
3、持有上級或本單位簽發的安全檢查介紹信;
4、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
第八十條 對于不符合安全檢查有關手續而要求檢查的,當班工作人員在拒絕接受檢查的同時,要迅速報告本單位或上級單位保衛部門。
第八十一條 檢查運鈔車應依照以下規定進行:
1、對持有免檢證的運鈔車內物品確需實施檢查時,應由公安機關會同被檢車輛的主管金融機構共同進行,其他部門無權檢查。
2、對在省內執行運鈔任務的人民銀行所屬運鈔車所載物品的檢查,應由省公安廳治安管理部門會同人行鄭州中心支行保衛部門協商后,共同組織實施。
3、對跨省在河南省執行運鈔任務的人民銀行運鈔車實施檢查,由省公安廳治安管理部門會同人行鄭州中心支行與執行運鈔任務的人民銀行省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省府)城市中心支行協商后,共同組織實施。
4、對其他金融機構和金融押運公司所屬運鈔車所載物品的檢查,應由省轄市級公安機關、銀監部門會同車輛所屬單位共同進行。實施檢查要在安全的場地進行。實施檢查要組成聯合檢查組,檢查完畢由雙方出具檢查結果報告,簽字后分別存檔。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采取定期檢查、臨時檢查、專項檢查和隨機抽查等辦法,加強對營業場所的檢查、監督。營業場所員工在核查檢查人員及有關證件后,應接受檢查人員的檢查、詢問,除涉及銀行業務秘密外的問題,均應予以回答。
第八十三條 新聞單位對正在營業的營業場所、金庫和執行押運任務的運鈔車進行新聞采訪,須先到該營業場所、金庫和運鈔車所屬單位辦理有關手續,征得上級主管領導同意后,方可進行采訪。凡涉及銀行業務秘密的,應當予以保密。
第八十四條 所有安全檢查都須填寫安全檢查登記表并簽字。
第九章 情報信息
第八十五條 金融機構、金融押運公司應建立同當地公安機關、銀監部門的聯系制度,明確專人負責,及時報告有關情況,嚴格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報告制度,協助公安機關、銀監部門查處與本單
位有關的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
第八十六條 遇到下列情況,應及時向公安機關、銀監部門報告:
1、營業場所、守庫、押運操作中出現的重大異常、緊急情況和案件、事故苗頭;
2、發生的盜竊、搶劫、詐騙、涉槍、爆炸、綁架案件及治安災害事故,與案件偵破和事故查處有關的情況;
3、因各種問題引發的金融擠兌事件、群體性事件、可能影響金融秩序和社會治安秩序的社會動態和事件苗頭等。
第八十七條 凡發生在金融機構的各類案事件,案發單位、案發地公安機關、銀監部門必須立即報上級主管部門。一般案件應在12小時內上報,重(特)大案件應在案發6小時內上報。
第十章 獎勵與處罰
第八十八條 對嚴格執行本規程,在預防、查處、處置案件、事故,保障國家財產和一線員工生命財產安全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上級單位、本單位或銀監部門、公安機關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十九條 在安全檢查中,發現違反本操作規程的,應當場責令其整改;對于嚴重違反操作規程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應向其單位下發《責令限期整改治安隱患通知書》,詳細列明具體隱患及相應整改期限,要視情況給予通報批評、收回違章員工的《金融安全上崗資格證》,并對違章員工進行離崗培訓。違反規程的單位應依照規定對違章員工進行處罰或處分;對于因不及時整改安全隱患而發生重大案件或事故,給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損失的,公安機關應嚴格按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公安機關監督檢查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規定》相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銀監部門應指導、監督金融機構和金融押運公司認真落實本操作規程,對公安機關、銀監部門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在發生的案件、事故中負有責任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 省各金融機構和金融押運公司應根據本規程制訂具體的獎懲細則。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九十二條 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和銀監部門是負責本規程監督實施的主管部門。
第九十三條 本規程由河南省公安廳、河南銀監局負責解釋。
第九十四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守庫、押運安全操作規程(試行)》(豫公通[2000]231號)同時廢止。